第十四条

有效

维护社区环境,共建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绿地种菜;

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音管理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其他维护社区环境、共建社区文明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