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传播文明行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曝光不文明行为。鼓励自媒体刊发、传播积极向上的文明用语、视频等宣传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