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传播文明行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曝光不文明行为。鼓励自媒体刊发、传播积极向上的文明用语、视频等宣传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