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