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