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享有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