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伴发传染性或者急危重躯体疾病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未按要求及时组织会诊转诊的;(二)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未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