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