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应当及时对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病情评估,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