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三十条有效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也可以由患者住所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信息和管理建议转介至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