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二十八条有效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急危重躯体疾病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会诊;确需转诊的,应当由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予以收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配合治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