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接受咨询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现接受咨询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及时通知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发现接受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四)应当尊重接受咨询者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