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居民健康体检项目范围,逐步实现将心理健康评估作为常规健康体检项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