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