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三十条有效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