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三)按照规定配备环保监督员。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防治主要措施、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