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项目建设投资中,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