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采用伪造、涂改及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