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量标志维护档案,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经费,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列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