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八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爆破、耕作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发现危害测量标志的行为和测量标志遭受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的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