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应当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按原密级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