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发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