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七条有效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变更权属界址线测绘成果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