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环城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