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服刑以及刑满释放的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