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养子女;
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