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