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