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