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