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