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回收利用。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景观、绿化、道路冲洗等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