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回收利用。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景观、绿化、道路冲洗等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