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技术应用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