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