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采取森林与湿地建设、生态清淤、水塘拦截等生态处理方法,降低氮磷等污染物入河湖总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排污单位排污口后或者支流汇入干流、河流入湖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减少入河湖的氮磷总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