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