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嘎查村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