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嘎查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嘎查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嘎查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嘎查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嘎查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