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详实公开下列事项,接受嘎查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集体收益使用情况;

(三)宅基地审批情况;

(四)集体土地、草场、山林承包经营情况,集体企业以及财产的承包、租赁、出售情况;

(五)农牧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六)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嘎查村民享受低保、"五保"情况;

(九)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十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嘎查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嘎查村民的查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