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中心会场,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难以集中投票的嘎查村可以增设投票站,也可以为老弱病残等不能到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嘎查村民,设立流动票箱。
投票选举前,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选人数,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
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均应有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监票人负责投票的监督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