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能够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团结;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群众拥护,热心为嘎查村民服务;

(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嘎查村民会议根据本嘎查村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在换届选举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