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嘎查村并且在本嘎查村居住的嘎查村民;

(二)户籍在本嘎查村,不在本嘎查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嘎查村,在本嘎查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嘎查村或者居住嘎查村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