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一节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嘎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委派、撤换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