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由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