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合法收藏的非国有文物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并按照规定备案、登记。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