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聊城段)文物保护管理,组织编制大运河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规划,明确大运河文物保护管理重点和分类保护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