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二)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三)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四)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