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三)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四)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