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三节 听证第七十六条有效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他人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