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有效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收到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后,应当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确定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