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