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五)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